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x诉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221号原告王某某,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00元。审判员  张文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