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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李相国与翁牛特旗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土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国,翁牛特旗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李相国,男,194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树民,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翁牛特旗。被告翁牛特旗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增军,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相国诉被告翁牛特旗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相国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相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丛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衣亚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