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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二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戴全喜与张建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二初字第142号原告(反诉被告)戴全喜,男,农民。被告张建平(反诉原告),男,农民。原告戴全喜与被告张建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全喜、被告张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全喜诉称,2014年7月底,原告承包被告住宅粉刷、贴墙地砖工程,约定包工不包料,劳务费每平方米120元。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劳务费25700元。被告已付17000元,尚欠8700元,原告拒付。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8700元。被告张建平辩称,原告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墙体、地面大量裂缝,墙面瓷砖脱落,大门冬天无法关闭,使原告建造的新房变成了危房,现请求原告赔偿损失164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底,原告和被告签订承包合同,主要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住宅粉刷、贴墙地砖工程,约定包工不包料,劳务费每平方米120元。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劳务费25700元。被告已付17000元,尚欠8700元。2014年农历12月2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2015年4月2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87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欠条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审理中,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劳务费8100元,同时提起反诉,请求原告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164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房屋粉刷、贴墙地砖劳务后,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劳动报酬,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戴全喜劳务费8700元;二、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共计155元,由被告张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张新平人民陪审员  陈晓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孔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