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旭挪用资金罪、曹某某窝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绥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旭,男,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2014年9月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绥芬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同日由绥芬河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绥芬河市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男,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2014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绥芬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同日由绥芬河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绥芬河市看守所。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旭犯挪用资金罪、曹某某犯窝藏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旭、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挪用资金犯罪被告人李旭系绥芬河市某国际物流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驻广州收货点业务经理。2014年5月至8月间,李旭利用职务之便,未经某公司授权许可收取公司客户丁某某、马某某、周某某、武某某、郭某等人的货物抵押金用于赌博和非法经营活动。1.2014年5月15日至7月20日,被告人李旭以货主需要交纳抵押金为由收取丁某某抵押金人民币928000元;2.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旭以货主需要交纳抵押金为由收取马某某抵押金人民币328064元;3.2014年7月26日、7月27日,被告人李旭以货主需要交纳抵押金为由收取郭某抵押金人民币60382元;4.2014年7月15日至8月7日,被告人李旭以货主需要交纳抵押金为由收取武某某抵押金人民币610000元;5.2014年8月10日、8月11日,被告人李旭以货主需要交纳抵押金为由收取周某某抵押金人民币52000元。综上,被告人李旭共收取抵押金合计人民币1978446元。被告人李旭收取上述客户抵押金后并未上交某公司,而是全部用于赌博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旭因挪用资金一事败露后逃离广州,于2014年9月7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窝藏犯罪被告人曹某某与李旭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中旬,李旭因私自收取客户抵押金一事败露后,多次与曹某某打电话联系,曹某某在明知李旭挪用某公司资金涉嫌犯罪,并知道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下,仍把公安机关到北京抓获李旭的消息告知李旭,并持自己的护照为李旭租赁房屋签订租房协议和提供资金,帮助李旭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被告人曹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旭、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在逃人员信息表、微信图片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任职证明、扣押清单、返还财产清单、租房协议、银行查询通知书、查询材料、某公司返还资金明细、工作说明;证人孙某某、李某某、郭某某、郭某、周某某、马某某、丁某某、武某某、李某、徐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姜某、肖某某、陈某、尹某某、郭某、于某某、陈某、洪某某、罗某、高某某、崔某某、刘某、练某某、马某、王某的证言、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旭、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未能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曹某某明知李旭涉嫌犯罪,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资助其财物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未予以赔偿,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虽然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旭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7日至2022年9月6日止。)被告人曹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7日至2015年12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书文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倪志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 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