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民初字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连川诉被告李雪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川,李雪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初字582号原告:李连川。原告:李雪梅。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原告李连川诉被告李雪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李连川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连川本案诉讼期间以案件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连川负担。审判员 杨晓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胜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