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先国与高明英、吴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国,高明英,吴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873号原告:李先国,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铜陵市官山区。被告:高明英,女,汉族,住泗县。被告:吴连,男,汉族,住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国与被告高明英、吴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先国于2015月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明英、吴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李先国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先国撤回对被告高明英、吴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李先国负担。审判员 苗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殷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