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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靳某某,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于某某,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靳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