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靳某某,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于某某,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靳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