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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超群与重庆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群,重庆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278号原告张超群,女,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洁,重庆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天宫殿街道新南路888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6236-1。法定代表人车建兴。委托代理人赖汀山,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群与被告重庆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群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群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张超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采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