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伟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伟,闫小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李伟伟,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闫小舒,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小舒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