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176号原告郑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涉嫌重婚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聂留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秀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