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国敏与上海美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敏,上海美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140号原告王国敏,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刘丽颖,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美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庭彪。委托代理人苏秀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敏与被告上海美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国敏于2015年5月27日以被告已付清其所诉的金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敏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阎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珮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