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终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敬欧与刘雨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敬欧,刘雨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4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敬欧,男,1948年5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雨春,男,195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上诉人刘敬欧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民重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向上诉人刘敬欧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于2015年5月2日前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人刘敬欧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敬欧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伟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