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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3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傅开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王德明、欧德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737号原告:傅开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傅开权,男,汉族,1963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韩洋友,重庆市江津区李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德明,男,汉族,1943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欧德友,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晴昌,重庆市江津区柏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开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王德明、欧德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开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开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傅开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开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傅开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徐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