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3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傅开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王德明、欧德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737号原告:傅开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傅开权,男,汉族,1963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韩洋友,重庆市江津区李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德明,男,汉族,1943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欧德友,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晴昌,重庆市江津区柏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开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王德明、欧德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开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开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傅开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开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傅开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徐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