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毅麟与陈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麟,陈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李毅麟,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陈燕燕,女,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李毅麟与被告陈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毅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燕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9日,被告陈燕燕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月利率4%,未约定借款期限。为此,请求判决:被告陈燕燕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7月9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陈燕燕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以此证明被告陈燕燕向原告李毅麟借款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被告陈燕燕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陈燕燕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证据和进行答辩,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4年7月9日被告陈燕燕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4%,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陈燕燕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设立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4%,未约定借款期限,视为不定期有息借贷。原告请求自2014年7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燕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毅麟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元,由被告陈燕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月治代理审判员 李珍珍代理审判员 张晓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杰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