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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高新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楚吉与被执行人吉林博德医学免疫制品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吉,吉林博德医学免疫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楚吉,男,199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杨建,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剑波,1962年1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博德医学免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立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楚吉与被执行人吉林博德医学免疫制品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高劳人仲字(2015)第7号劳动争议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楚吉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按生效的吉高劳人仲字(2015)第7号劳动争议裁决书裁决主文第二项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共给付楚吉补发工资38950元(自2013年8月起至2015年2月止,每月2050元。)。关于吉高劳人仲字(2015)第7号劳动争议裁决书裁决主文第一项所裁决的“被申请人吉林博德医学免疫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与申请人楚吉恢复劳动关系……”的裁决,因吉林博德医学免疫制品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1月27日成立了清算组,欲对该公司进行清算,2014年12月5日该公司已解除了全体员工的劳动关系,故关于恢复吉林博德医学免疫制品有限公司于楚吉劳动关系的裁决,本院已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楚吉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项裁决的执行,故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高劳人仲字(2015)第7号劳动争议裁决书本院已执行完毕,吉林博德医学免疫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用4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春炜审判员  全光根审判员  尹立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晓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