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644号原告黄某,城镇居民。被告张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徐卓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