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丘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张兰仙与被执行人马琼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仙,马琼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张兰仙,女,1967年10月7日生。被执行人马琼仙,女,1965年7月28日生。本院在执行张兰仙与马琼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马琼仙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兰仙于2015年4月30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执字第163号执行案件终结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李军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奕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