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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丘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张兰仙与被执行人马琼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仙,马琼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张兰仙,女,1967年10月7日生。被执行人马琼仙,女,1965年7月28日生。本院在执行张兰仙与马琼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马琼仙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兰仙于2015年4月30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执字第163号执行案件终结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李军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奕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