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49号原告孙某甲,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乙,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