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民一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宣告李海芳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浩玮,李海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一特字第7号申请人李浩玮,男,200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小城子镇爱德村四社,儿童。法定代理人李成,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农民。被申请人李海芳,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浩玮宣告被申请人李海芳失踪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浩玮撤回申请。审判员 刘建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