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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788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千红,广西天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伍某,农民。原告张某诉伍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为了小孩有完整家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蒋茂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晶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