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788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千红,广西天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伍某,农民。原告张某诉伍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为了小孩有完整家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蒋茂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晶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