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德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德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175号申请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号。法定代表人:沈涛,总经理(集团总裁)。被申请人:重庆德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号中新城上城*栋**楼。法定代表人:周彦德,总经理。申请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重庆德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2013年9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42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仅偿还本金600万元,尚欠本金3600万元。现申请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3600万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顺泰非融资性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向本院提供了2600万元、1000万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德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艺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