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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仙贵与青田县海溪乡马岙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仙贵,青田县海溪乡马岙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153号原告:朱仙贵,经商。委托代理人:陈章隆。被告:青田县海溪乡马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建豪。原告朱仙贵与被告青田县海溪乡马岙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墨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15年5月27日,原告朱仙贵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仙贵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仙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朱仙贵负担。审 判 员 姚墨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詹伟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