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商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邬莹超、钟叶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邬莹超,钟叶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商初字第58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南山路159号。法定代表人:朱永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晖,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莹超。被告:钟叶秀。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诉被告邬莹超、钟叶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支行负担。审判员 郭建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梦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