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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黎民初字第250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62年11月27日生,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观阁镇人,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生,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上垟乡人,现黎城县华丽港服装经营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7.50元,保全费3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海军审判员  杨明伟审判员  张永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