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3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重庆双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贺景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双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贺景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399号原告重庆双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06号-1号至6号。法定代表人游思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涛,重庆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景全,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区双路街77号附13号6-61。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在审理重庆双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贺景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双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双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双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景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贺景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春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