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钟含阳与四川峰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钟含阳,男,生于1991年8月6日,汉族。被告四川峰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有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含阳诉被告四川峰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含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含阳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含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钟含阳负担。审判员 段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张楚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