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589号原告杜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沁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