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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商初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徐勇军与巫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勇军,巫展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423-1号原告:徐勇军。被告:巫展霞。委托代理人:连瑜,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飞鹏,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勇军与被告巫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勇军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以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对此亦没有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徐勇军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王引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秋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