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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城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蔡有聚与被告汪金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有聚,汪金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蔡有聚,男,1947年出生。被告汪金昭,男,1969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有聚与被告汪金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有聚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有聚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有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