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城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蔡有聚与被告汪金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有聚,汪金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蔡有聚,男,1947年出生。被告汪金昭,男,1969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有聚与被告汪金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有聚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有聚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有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