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共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马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初字第220号原告王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宋晓燕,青海龙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女。被告王某丙(系被告王某乙父亲),男。被告马某某(系被告王某乙母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协议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国务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4元,减半收取1352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