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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田某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梅,王某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梅,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喜,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琅声园11号8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梅与被执行人王某喜离婚纠纷的(2012)威环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00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交纳剩余执行款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威环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