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辖终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田照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辖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毛立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照林,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委托代理人:刘伟,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辖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所在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康庄路29号,广饶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所属的大海经典项目部作为乙方与甲方田照林于2012年10月2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合法有效,本案应按照该约定确定管辖。田照林住所地在广饶县康居花园小区,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淑媛审判员 杨敬栓审判员 魏金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亚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