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兵英诉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英,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王兵英,男。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师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兵英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兵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兵英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1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林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小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