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6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姜国安与李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安,李声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6649号原告姜国安,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李声涛,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国安与被告李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国安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姜国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声涛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姜国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贾 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阮小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