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415、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人与安徽省六安市立华电工有限公司、安徽六安华浩机电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人,安徽省六安市立华电工有限公司,安徽六安华浩机电有限公司,董莉,魏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415、600号申请执行人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机构代码:71785486-3。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被执行人:安徽省六安市立华电工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安徽六安华浩机电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董莉,女,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魏永福,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1569、1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逾期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委托本院执行该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六安市立华电工有限公司、安徽六安华浩机电有限公司、董莉、魏永福的银行存款35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