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达达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郭兴章与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兴章,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郭兴章,男,生于1950年7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冉辉,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16日,户籍地址达州市达川区。郭兴章与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仵作出的(2014)达达民初字第3184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兴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郭兴章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郭兴章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树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