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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中立终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曹功勋与曹云田、张淑芳、曹红、曹公安、曹公喜、曹卫、曹公奇、曹公新、曹公纯、曹公梅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功勋,曹云田,张淑芳,曹红,曹公安,曹公喜,曹卫,曹公奇,曹公新,曹公纯,曹公梅,杨洪英,曹公亮,曹公敬,曹功丽,曹公玲,曹功臣,曹云诚,曹云强,曹云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中立终字第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功勋,女,l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云田,男,l93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芳,女,l93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红,女,l95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公安,男,l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公喜,男,l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卫,女,l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公奇,男,l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公新,男,l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公纯,男,l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公梅,女,l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杨洪英,女,193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原审被告曹公亮,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原审被告曹公敬,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原审被告曹功丽,女,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原审被告曹公玲,女,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原审被告曹功臣,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原审被告曹云诚,男,193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原审被告曹云强,男,194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原审被告曹云莲,女,194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上诉人曹功勋与被上诉人曹云田、张淑芳、曹红、曹公安、曹公喜、曹卫、曹公奇、曹公新、曹公纯、曹公梅、原审被告杨洪英、曹公亮、曹公敬、曹功丽、曹公玲、曹功臣、曹云诚、曹云强、曹云莲因继承纠纷一案,曹功勋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4)槐民初字第257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曹功勋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所涉及的房屋房主为曹德芳,实际系曹德芳和曹海泉(曹云龙)出资购买且已经拆迁,二人生前居住在山东省平阴县,本案多数被告也居住在山东省平阴县,本案应移送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继承纠纷,涉案继承分割的房产位于济南市槐荫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据此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曹功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曹功勋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本案涉及的济南市槐荫区已经于2013年11月被拆迁,被继承人曹德芳在山东省平阴县死亡,本案应移送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曹云田、张淑芳、曹红、曹公安、曹公喜、曹卫、曹公奇、曹公新、曹公纯、曹公梅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坐落于济南市槐荫区的房产原系曹永勤、曹永俭、曹永祥共有。现曹永勤、曹永俭、曹永祥夫妇均已去世,分别育有子女包括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及上诉人。现被上诉人因要求分割上述遗产的份额诉至原审法院,故本案系继承纠纷。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要求分割的房产原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现已被拆迁,拆迁安置的房屋即涉案不动产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辉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