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执字第3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三乡美淇贸易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与珠海来此购商贸有限公司、罗汉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执字第3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三乡美淇贸易有限公司等债权人(详见附表)被执行人珠海来此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罗汉伟。被执行人罗汉伟,男,汉族,暂住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多份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珠海来此购商贸有限公司、罗汉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珠海来此购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向中山市三乡美淇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清偿共计1,012,130.31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共计13982元,被执行人罗汉伟对其中的724,208.64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但两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珠海来此购商贸有限公司依照已生效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书案号: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606号],对周丽平(身份证号码:××、周广伟(身份证号码:××)享有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划拨被执行人珠海来此购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金额暂以1,026,112.31元为限;二、提取、划拨被执行人罗汉伟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金额暂以738,190.64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向立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 海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原一审案号原二审案号申请标的(元)执行费备注1(2015)第6号中山市三乡美淇贸易有限公司珠海来此购商贸有限公司(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96号(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405号21,392.46221.002(2015)第171号珠海市清新美怡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珠海来此购商贸有限公司(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88号(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337号93,506.511,303.003(2015)第311号珠海市骏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珠海来此购商贸有限公司(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67号173,022.702,495.004(2015)第318号苏成武珠海来此购商贸有限公司、罗汉伟(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66号22,943.96244.005(2015)第319号珠海市康海食品有限公司珠海来此购商贸有限公司、罗汉伟(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70号25,836.56288.006(2015)第320号钟悦昌珠海来此购商贸有限公司、罗汉伟(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68号48,579.61629.007(2015)第321号郑炳清珠海来此购商贸有限公司、罗汉伟(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83号220,368.583,206.008(2015)第322号郑炳清珠海来此购商贸有限公司、罗汉伟(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82号40,820.00512.009(2015)第323号黄志华珠海来此购商贸有限公司、罗汉伟(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85号120,159.661,702.0010(2015)第324号黄志华珠海来此购商贸有限公司、罗汉伟(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73号116,816.721,652.0011(2015)第384号广州市家家谊米业有限公司珠海来此购商贸有限公司、罗汉伟(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84号35,747.46436.0012(2015)第385号珠海市香洲侨升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珠海来此购商贸有限公司、罗汉伟(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65号92,936.091,294.001,012,130.3113,982.00附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