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3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杏凤与叶岳华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杏凤,叶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328-3号申请执行人王杏凤,居民。被执行人叶岳华,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杏凤与被执行人叶岳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丽遂商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杏凤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叶岳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王杏凤款项150000元及利息,已归还17500元,尚欠132500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叶岳华的工资、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3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3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方哲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应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