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鸡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天津市化轻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化轻贸易有限公司,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商初字第27-1号原告天津市化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58号。法定代表人宋五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桂荣,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办公室主任,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委托代理人牛静,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小恒山办生产委。法定代表人王玉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成杰,男,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化轻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的审理结果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胡雪清代理审判员  刘旭峰代理审判员  徐媛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都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