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毛××与李××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351号原告毛××。被告李××。委托代理人李金玲。本院受理原告毛××与被告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系和平区,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经常居住地系和平区云南路12号清华园a12-104号,且其户籍所在地亦在和平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巧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