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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宋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第三人胡某某,女,系宋某某之妻。刘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宋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第三人胡某某系被执行人宋某某之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胡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某某、胡某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5600元整或查封、扣押、提取、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