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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二初字第4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姜易华与伍亮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易华,伍亮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460-1号原告姜易华。被告伍亮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易华与被告伍亮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易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伍亮兴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保全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伍亮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伍亮兴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保全与此金额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龙辉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