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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杨恩亮与刘洋、刘洪忠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恩亮,刘洋,刘洪忠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378号申请人:杨恩亮,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刘洋,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刘洪忠,男,成年,汉族,住沂址同上。申请人杨恩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洋驾驶的鲁QLXX**号车一辆,保全价值6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沈文东所有的鲁Q2XX**号车一辆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洋驾驶的鲁QLXX**号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沈文东所有的鲁Q2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戚强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