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鼎法立调确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肇庆市领航企业陶瓷有限公司、周良波与劳动争议司法确认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立调确字第18号申请人:肇庆市领航企业陶瓷有限公司,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法定代表人:郭金象。申请人:周良波,男,汉族,地址:广东省四会市。申请人肇庆市领航企业陶瓷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周良波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5年5月27日经肇庆市鼎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双方于2015年5月27日就该协议向本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本院经审查确定:该纠纷经肇庆市鼎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从2015年5月27日起解除;周良波于2015年4月3日下午18时50分许在公司捡烂砖时,因不慎被皮带绞伤其右手中指。诊断为:右中指远节复合组织撕脱伤并远节指骨骨折。双方一致认可周良波是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上述伤害,同意放弃周良波上述工伤认定,但双方共同申请对周良波上述伤害进行劳动能力委托鉴定,对此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双方一致同意由肇庆市领航企业陶瓷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6366元整(人民币:贰万陆仟叁佰陆拾陆元整)给周良波作为其受伤的全部补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等。该款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天内由肇庆市领航企业陶瓷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周良波;本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基于劳动法律关系的所有争议均视为已经得到妥善解决,任何一方不得再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仲裁、诉讼、信访、投诉等任何途径向对方主张任何权益。前述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违约金、生活费、各类工资和加班工资、各类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金及社会保险补缴问题等。申请人肇庆市领航企业陶瓷有限公司全部支付上述款项给申请人周良波后,申请人周良波如违反约定,再次向申请人肇庆市领航企业陶瓷有限公司提出追讨,或扰乱申请人肇庆市领航企业陶瓷有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的,申请人肇庆市领航企业陶瓷有限公司可依法追究申请人周良波的法律责任。本协议签订之日后,双方共同申请向肇庆市鼎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置换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调解书》。本协议于2015年5月27日签订,一式三份,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即生效,双方各执一份,肇庆市鼎湖区劳动从事争议仲裁院存一份。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肇庆市领航企业陶瓷有限公司、周良波提出的司法确认申请予以确认。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持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陈勇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