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定西市陇马石料厂与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西市陇马石料厂,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保字第10号申请人定西市陇马石料厂。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景家店村(景家店西源粮库)。负责人杨福祥,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杨学文,男,汉族。被申请人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林,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定西市陇马石料厂因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定西市陇马石料厂已向本院以杨学文所有的陕C529**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定西市陇马石料厂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20万元予以冻结。二、将被申请人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军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