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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申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与陈学详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陈学详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07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号。代表人:池耀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磊,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学详。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学详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鄂州中民二终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晟代理审判员 叶 可代理审判员 张云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