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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肖应春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一初字第182号被告人肖应春故意杀人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肖应春予以逮捕,2015年5月20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现被告人肖应春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现对被告人肖应春的刑期起止时间补充裁定如下:被告人肖应春的刑期起止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2013年8月24日至2013年11月27日羁押的三个月零四天,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30年2月15日止。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谷 怡人民陪审员 李沙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