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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5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与金巧巧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金巧巧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宗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晶,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巧巧,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武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巧巧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0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958元,由金巧巧负担608元(已交纳),由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负担3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916元,由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慧代理审判员 鲁       南代理审判员 束   建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立昱书记员陆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