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闫建国与张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建国,张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776号原告闫建国,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被告张静,女,1973年4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燕军,晋城市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建国诉被告张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建国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建国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二军人民陪审员 闫香梅人民陪审员 郭金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姣姣 关注公众号“”